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小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潮小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同年四月三十日
所簽發,以屏東縣枋寮地區農會為付款人,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七萬七千元
及一萬五千元,票號各為FA0000000、FA0000000號之支票二
紙,詎原告分別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及同年五月二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
不獲支付而遭退票,為此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九萬二千元及自八十九年五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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