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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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四四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
  送達代收人  吳榮昌
  被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支票存款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二段第八行「支票存款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記
載,均應更正為「支票存款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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