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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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235號
上 訴 人 蔡欣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66,32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25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