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709號
原 告 林侯桂花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 律師
複 代理人 尹景宣 律師
郭耘彤
被 告 林松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返還價金事件」記載,應更正為「違反銀行
法等事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
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