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546號
上 訴 人 游式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温詠珍 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簡字第八五
四六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