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43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被 告 周業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6年12月7日租用原告所有之0000000000號電信設
備並簽訂租用契約,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用,至107年10月
止尚積欠電信費共計新臺幣(下同)9,391元,迭經催繳迄未清
償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租用/異
動)申請書、業務服務契約、欠費設備清單各乙份為證,被告雖
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
視同自認,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兩造間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31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
8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