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温芯鑏温懿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燿州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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