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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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13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暐城左竣庭 、左玉
萍、 左閔翔 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楊暐城、左竣庭、左閔翔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65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本件已定於民國108
年10月24日下午2時15分許,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請務必遵期繳費,否則取消庭期並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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