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6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崑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余奕賢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0,90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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