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125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包邦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3,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