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125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包邦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3,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