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664號
原 告 李宗美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蔡秉叡 律師
邱筠芝 律師
被 告 吳龍潭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
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