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363號
原   告  王若馨
被   告  吳兆彬
       黃婉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
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送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
108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可考,其訴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