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418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沈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41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下午3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黃心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10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3.73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柒元自
民國10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73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心怡
法官蘇正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心怡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