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4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466號
上 訴 人 卓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日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
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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