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45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鄭景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
民總醫院間給付醫療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
3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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