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8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4弄4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8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4弄4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