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屏東禧市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德川
被 上訴人 鄧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世明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7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8,5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
現值32,500元×面積1.8平方公尺=5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