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祺憬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
相 對 人 丁思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107年度港簡調字
第19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港簡調字第196號受理在案,因無
力支出訴訟,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
雲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委任狀等件影本
為釋明,且核其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