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胡雅琳
相 對 人 余聰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停止強
制執行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後,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四
四八一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七年度雄簡字
第一三八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
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第72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提起訴訟爭執之。前項情形,
關係人提起訴訟者,準用第195條規定」;「發票人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
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
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
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
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
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
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強制
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19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
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
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
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
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
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429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執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49號裁定(下稱系爭
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
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44812號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
件)。聲請人以其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本院107年度雄簡字第138號,下稱本案訴訟)為由,聲
請裁定停止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4812號拍賣抵押物執行
事件之強制執行,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執行卷宗及民事
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參照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有據
。
三、經查,相對人執上開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就聲
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為強制
執行,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函請高雄市鹽埕地政事
務所就系爭房地予以查封。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非其所簽發
,其當初僅同意擔任 張世煌 與相對人間借款債務之物上保證
人,並未簽發系爭本票,亦未授權張世煌以其名義簽立系爭
本票,其自不負發票人責任為由,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
求為:確認相對人持有系爭本票及本金及利息債權不存在。
查系爭本票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相對人因本件
停止執行,即可能受有未能即時受償該金額之利息損失,應
以此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依據。參酌前開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案件,依各級
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訴訟程序審判
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0月、2年,共計2年10月,原則乃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惟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
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得
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
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第1項、第
436之3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自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已逾150萬元,自可能於符合上揭要件後,上訴第三審,而
民事第三審案件辦案期限為1年,則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訴訟進行預估約3年10月,依上開金額之法定遲延利息即
年息6%計算,爰酌定其擔保金額為460,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劉冠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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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
│1│高雄│旗津│中興││1060││49│28分之1││
├─┼───┼────┼────┼────┼────────┼─┼──────┼────┼──┤
│2│高雄│旗津│中興││1060-1││17│2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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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雄│旗津│中興││1075││104│28分之1││
├─┼───┼────┼────┼────┼────────┼─┼──────┼────┼──┤
│4│高雄│旗津│中興││1083││68│1分之1││
├─┴───┴────┴────┴────┴────────┴─┴──────┴────┴──┤
│建物︰│
├─┬──┬───────────────┬──────┬─────────────┬──┬─┤
│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基地坐落│主要建築├───────┬─────┤││
││├───────────────┤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1│451│中興段1083地號│加強磚造│一層:40.81│陽台:│全部││
││││002層樓房│二層:39.33│10.40│││
││├───────────────┤│夾層:13.34││││
│││敦和街16號││合計:93.4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