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胡雅琳
相 對 人  余聰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停止強
制執行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後,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四
四八一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七年度雄簡字
第一三八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
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第72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提起訴訟爭執之。前項情形,
關係人提起訴訟者,準用第195條規定」;「發票人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
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
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
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
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
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
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強制
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19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
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
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
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
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
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429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執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49號裁定(下稱系爭
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
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44812號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
件)。聲請人以其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本院107年度雄簡字第138號,下稱本案訴訟)為由,聲
請裁定停止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4812號拍賣抵押物執行
事件之強制執行,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執行卷宗及民事
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參照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有據

三、經查,相對人執上開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就聲
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為強制
執行,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函請高雄市鹽埕地政事
務所就系爭房地予以查封。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非其所簽發
,其當初僅同意擔任 張世煌 與相對人間借款債務之物上保證
人,並未簽發系爭本票,亦未授權張世煌以其名義簽立系爭
本票,其自不負發票人責任為由,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
求為:確認相對人持有系爭本票及本金及利息債權不存在。
查系爭本票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相對人因本件
停止執行,即可能受有未能即時受償該金額之利息損失,應
以此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依據。參酌前開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案件,依各級
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訴訟程序審判
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0月、2年,共計2年10月,原則乃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惟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
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得
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
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第1項、第
436之3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自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已逾150萬元,自可能於符合上揭要件後,上訴第三審,而
民事第三審案件辦案期限為1年,則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訴訟進行預估約3年10月,依上開金額之法定遲延利息即
年息6%計算,爰酌定其擔保金額為460,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劉冠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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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
│1│高雄│旗津│中興││1060││49│28分之1││
├─┼───┼────┼────┼────┼────────┼─┼──────┼────┼──┤
│2│高雄│旗津│中興││1060-1││17│28分之1││
├─┼───┼────┼────┼────┼────────┼─┼──────┼────┼──┤
│3│高雄│旗津│中興││1075││104│28分之1││
├─┼───┼────┼────┼────┼────────┼─┼──────┼────┼──┤
│4│高雄│旗津│中興││1083││68│1分之1││
├─┴───┴────┴────┴────┴────────┴─┴──────┴────┴──┤
│建物︰│
├─┬──┬───────────────┬──────┬─────────────┬──┬─┤
│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基地坐落│主要建築├───────┬─────┤││
││├───────────────┤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1│451│中興段1083地號│加強磚造│一層:40.81│陽台:│全部││
││││002層樓房│二層:39.33│10.40│││
││├───────────────┤│夾層:13.34││││
│││敦和街16號││合計:93.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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