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62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鄭錦惠
被   告  王陳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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