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坤益
上列被告與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院已於民國105年6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茲上訴人即被
告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具狀表明對前開判決不服之
意旨堪認係對於前開判決提起上訴(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3號審查意見),合先敘
明。
二、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業已對於民國105年6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2,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