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9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9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六六號
聲請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中興商業銀行台北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陸萬肆仟 伍佰元│ST一四七三八0││││限公司│行│││六││└─┴─────────┴─────────┴───────────┴─────────┴────────┴──┘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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