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七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如有答辯書狀提出,應於開庭前五日提出到院,並將繕本(含證物)逕向原告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莊嘉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