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九十年度度聲法字第二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宣告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謂:右列受刑人因八十八執緝字第九七七竊盜案件,經以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四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九九七、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五、一九00、二二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並於刑於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確定,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開始執行強制工作。茲准執行機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九0泰所教字第0五九三號函略開:「受刑人甲○○行狀良好,請依法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經核附送之有關考核表等件,認無繼續執行其強制工作,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裁定。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陸炎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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