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4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4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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