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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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3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宥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05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71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宥勳不服原判決,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7日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內未附具體理由,僅稱不服判決,容理由後補云云。經原審於100年1月4日裁定被告於文到後10日內補正,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告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汪梅芬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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