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0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宥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楊宥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3205號),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日10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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