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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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姿佑 間因100年度潮簡字第487號確認
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