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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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541號
原 告 施承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焦點麗車坊股份
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