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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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860號
原   告  張清淇
被   告  章采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章采榕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繳裁判
  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8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請敘明係因何原因取得系爭支票)及繕
  本一份。
 ㈢裁判費之繳納係起訴合法要件,原告如確定欲起訴,應儘速
  繳費,並於庭期日如期到庭辯論,如逾期不繳,起訴即屬不
  合法,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起訴,並取消言詞辯論期日,併予
  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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