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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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29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楊耀德
陳世明
被 告 陳靚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