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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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婉君
張景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涂美幸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