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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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魏祥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子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