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小字第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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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六小字第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連弘學
被 告 張明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
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
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壹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