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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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283號
原   告  姚川仁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志 律師
被   告  陳盛煒
訴訟代理人  段思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編號九所示本票之債權對於原告不
存在。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並聲明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9所
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又本件已於10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並於103年6月20日宣判,而就原告上開請求,亦經
本院於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5頁至第6頁中認定詳實,惟
原判決漏未就此部分於主文中宣示,顯屬脫漏,原告聲請補
充判決,於法並無不合,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鄭兆容
附表:
┌─┬────────┬───────┬─────┬─────┬───────┐
│編│發票日│利息起算日│金額│本票號碼│發票人│
│號│││(新臺幣)│││
├─┼────────┼───────┼─────┼─────┼───────┤
│1│100年8月23日│100年11月23日│52萬元│TH0000000│姚川仁、 劉叡琪
├─┼────────┼───────┼─────┼─────┼───────┤
│2│100年9月15日│100年11月15日│20萬元│TH0000000│姚川仁│
├─┼────────┼───────┼─────┼─────┼───────┤
│3│100年9月15日│100年11月15日│100萬元│TH0000000│姚川仁│
├─┼────────┼───────┼─────┼─────┼───────┤
│4│100年10月25日│100年12月25日│14萬元│TH0000000│姚川仁│
├─┼────────┼───────┼─────┼─────┼───────┤
│5│100年10月25日│100年12月25日│72萬元│TH0000000│姚川仁│
├─┼────────┼───────┼─────┼─────┼───────┤
│6│100年11月30日│101年1月30日│133萬元│TH333707│姚川仁、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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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1年6月29日│101年9月29日│47萬元│TH0000000│姚川仁、 林羽倢
├─┼────────┼───────┼─────┼─────┼───────┤
│8│101年7月11日│101年9月11日│41萬5千元│TH675539│姚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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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0年11月8日│101年5月8日│110萬元│TH0000000│姚川仁、 吳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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