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624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海關 謝宙利 被 告 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四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詩佳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