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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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2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郭秋美
       林惠敏
被   告  陳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柒
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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