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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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107號
原   告  王秋茂
訴訟代理人  林靜歆 律師
被   告  羅英彬
訴訟代理人  張秀美
被   告 富美昇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楊志忠
人法定代理人      市仁武區戶政事務所
被   告  尤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指定期日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邱秋珍

歷審裁判

  •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 鳳簡 字第 107 號裁定(103.08.14)[撤回]
  •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 鳳簡 字第 107 號裁定(103.10.1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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