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107號原 告 王秋茂 訴訟代理人 林靜歆 律師被 告 羅英彬 訴訟代理人 張秀美 被 告 富美昇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 楊志忠 人法定代理人 市仁武區戶政事務所)被 告 尤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指定期日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