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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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國瑋
被上訴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23號),被告不服本院斗六簡易庭
103年1月27日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
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之上
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雖於法定期間提出書信陳明「我確實沒有食用毒
品,怎麼會檢驗出陽性?可否再重新檢驗乙次」等語,然並
未按照同法第350條之規定提出合乎法定格式之上訴狀,亦
未提出繕本,經本院於103年2月13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
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2月17日送達由被告之母親收受
,惟被告迄未補正,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