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1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149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陸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4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李明雄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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