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444號
原 告 帝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帝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朱潤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翠華二期乙基地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5,56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