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444號
原   告 帝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帝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朱潤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翠華二期乙基地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5,56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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