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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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2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三八四七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程序,就債務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拍賣、特別變賣之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甲○○○聲請停止對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閱本院93年度執字第13847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結果,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現場查封完畢,已完成鑑價,於民國93年8月24日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查本件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職權及債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已於97年8月7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南市│北區│正興││1101-2│建│58│全部│1,544,000元││├───┼────┼───┼──┼────┼─┼────┼────┼──────┤││備考│││││││││├─┼───┼────┼───┼──┼────┼─┼────┼────┼──────┤│2│臺南市│北區│正興││1102-5│建│53│全部│1,696,000元││├───┼────┼───┼──┼────┼─┼────┼────┼──────┤││備考│││││││││├─┼───┼────┼───┼──┼────┼─┼────┼────┼──────┤│3│臺南市│北區│正興││1102-10│道│12│全部│352,000元││├───┼────┼───┼──┼────┼─┼────┼────┼──────┤││備考│││││││││└─┴───┴────┴───┴──┴────┴─┴────┴────┴──────┘┌───────────────────────────────────────────┐│附表│├─┬──┬───────┬───┬──────────────┬───┬───────┤│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新臺幣元)││││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曾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920│臺南市北區正興│3層樓│1層:31.71││全部│1,040,000元││││段1102-5地號│房、鋼│2層:31.71│││││││…………………│筋混凝│3層:31.71│││││││臺南市北區西門│土造、│地下層:7.56│││││││路4段70巷5弄│住家用│合計:102.69│││││││12號│││││││├──┼───────┴───┴────────┴─────┴───┴───────┤││備考│包括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50.40平方公尺│├─┼──┼───────┬───┬────────┬─────┬───┬───────┤│2│925│臺南市北區正興│3層樓│1層:35.8││全部│1,048,000元││││段1101-2地號│房、鋼│2層:35.8│││││││…………………│筋混凝│3層:35.8│││││││臺南市北區西門│土造、│地下層:10.12│││││││路4段70巷5弄│住家用│合計:117.52│││││││18號││││││││││││││││├──┼───────┴───┴────────┴─────┴───┴───────┤││備考│包括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3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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