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8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8197號聲請人歐力士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認證資料。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鄭美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8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8197號聲請人歐力士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認證資料。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