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3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債務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就其除薪資債權外之所有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債務人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㈢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28074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對台南縣麻豆鎮公所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核發移轉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㈣就債務人之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對債務人甲○○之財產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及考量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資料,為防杜其財產減少,並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等情,爰依職權及債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8月8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