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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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事證到院,且有如附件二所示之事證應釋明,前經本院於97年7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7月1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雖具狀表示10日內備齊待補正之資料,惟迄今距聲請人收受裁定已逾十數日,聲請人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主張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提出當時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㈡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針對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僅泛稱「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已無法依協商條件清償」,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資料。
㈢請提出:
其他受聲請人扶養之親屬(包括父母)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陳報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姓名,並說明其與聲請人之關係,和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無,亦請釋明之。
1.請具體列出項目、金額及證明文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說明細項,亦未提出證明文件)。
2.兄弟姊妹是否分擔父母生活費?㈤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釋明之。
㈥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亦請釋明之:
1.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2.汽車行照影本。
3.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日之數額)
4.其他財產或投資之證明文件。㈦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說明細項,亦未提出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㈧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以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㈨陳報聲請人目前尚繼續有效之保險契約(含承保公司名稱、
被保險人姓名及保單號碼)★附件二:(下列事項應為釋明)
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或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