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40號抗告人乙○○上抗告人因原告甲○○與被告財團法人私立靜宜大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對於本院民國97年4月11日所為裁處罰鍰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固接獲證人傳票,然因抗告人年老身體不適,故未遵期到庭,爰聲請撤銷原裁處罰鍰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係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已年近79歲之高齡,其雖因身體不適,致未遵期於9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其後已於97年6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為證言,故本院核其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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