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6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所謂票據權利人,係指得據票據主張權利之人。依聲請人所提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號碼為XC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為 楊春運 、受款人為均廣定有限公司,聲請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則聲請人是否為上開票據權利人,實有疑義,經本院民國97年7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為票據權利人之憑據,該裁定已於97年7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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