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63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強料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強料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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