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小字第88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正隆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卓二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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