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6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65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語彤
被   告  許浚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77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10日19時6分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車輛),沿臺中市
○○區○○路○段路邊邊線外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臺中
市○○區○○○段○○○號前時,因向左偏行時未保持安全行車
間距,不慎碰撞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邱庭蓁 所有並駕駛在前
開路段一般車道上且與肇事車輛同方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復
後,共計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79,846元(含零件費
用58,447元、工資5,720元、烤漆費用15,679元),原告已
依保險契約辦理出險理賠並扣除零件折舊後(按零件以2年6
月計算折舊後為18,978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
法侵權行為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等情,業據原告
提出行車執照、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任意險汽車保險
理賠計算書、賠償給付同意書等影本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太平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肇事逃逸追查表、補充資料表、臺
中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暨車損
照片共16幀等件在卷可稽;此外,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前開證據,堪認原告
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代位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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